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86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5FXE05)
年 份:2018
期 号:10
起止页码:106-11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无疑打破了以往作品仅能由人类创作的模式,亦是科技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挑战。虽然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类人性"的特点,但其尚不足以挑战民事主体传统理论,在现阶段仍应以坚守民事主体传统理论为宜。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判断上,应坚持以"独创性"为标准;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确定上,则应逐步建立起以创作者(编程者、使用者或所有者)为主、以投资者为辅的权属规则模式。
关 键 词:人工智能创作物 著作权 民事主体 独创性 权利归属
分 类 号: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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