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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    

Basic Concepts for Individuals' Rights to Inform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叶名怡[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

年  份:2018

卷  号:12

期  号:5

起止页码:143-15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个人信息有多种分类学,从规范性角度可将其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二者差异因数据画像技术而缩小,但仍是法律上最重要的分类。个人信息属于人格要素,其内涵明确,外延清楚,可为他人行为设定禁区,可以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该权利属于绝对权,而非支配权,承认个人信息权并不会带来信息交流停滞。个人信息权兼含财产利益,它是数据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个人信息权以知情同意权为基础,可衍生出访问权、可携带权和收益权等积极权能,同时具有更正权、限制或反对处理权以及删除权(被遗忘权)等消极权能;这些都只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本身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应当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权能 知情同意权 删除权(被遗忘权)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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