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iu Xiaoxuan;Zhang Hu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 [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带一路’背景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构建研究"(17CFX082)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8
卷 号:0
期 号:9
起止页码:105-11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根据人工智能独立于人类的程度,可分为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和超人类智能三个阶段。当前,我们正处于弱人工智能向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针对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并未赋予其主体地位,但可就具体情形依产品责任及替代责任予以追责。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将广泛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并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规制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可借鉴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确立的经验,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具体制度的设置上,考虑到其特殊性,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及责任的承担上亦应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法》 民事主体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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