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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Discussion on the Copyrigh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Kant's Philosoph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扬[1] 李晓宇[1]

Li Yang;Li Xiaoyu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法学杂志》

年  份:2018

卷  号:39

期  号:9

起止页码:43-5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康德"主客体统一认识论"和"人是目的"哲学视点下,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阶段,都只能作为人利用的客体和工具处理,而不能将其拟制为与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以此为前提,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作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判断其独创性。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应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处理其权利归属,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例外情况下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

关 键 词:康德哲学 人工智能生成物  主体资格 法律属性 权利分配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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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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