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WEN Dengping(School of Traffic Law, 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35)
机构地区:[1]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山东济南250357
基 金:济南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疑难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7YY10)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8
卷 号:30
期 号:3
起止页码:21-3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也不构成犯罪既遂。贩卖假毒品的,如果所贩卖的假毒品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或者只含有极低的毒品成分,未达到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危险的程度,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场合,由于警方对毒品交易全程进行严密控制,即便贩毒者向购毒者交付了毒品,通常也不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实际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论处。
关 键 词:贩卖毒品罪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不能犯 量刑
分 类 号:C912[经济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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