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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和解决    

Conflict Between Priority of Taxes and Real Rights of Security with its Settlemen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雄飞[1] 李杰[2]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

年  份:2018

期  号:9

起止页码:89-9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特定财产以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列于第二清偿顺位。两者的规定从表面看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同时作出适当限制。

关 键 词:税收优先权 担保物权 破产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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