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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Jiang Lanxiang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BFX404)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8
期 号:5
起止页码:134-14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生态修复不同于生态恢复和恢复原状。我国刑事审判对生态修复判决的方法主要有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增殖放流以及间接修复。此类判决有案件数大幅度增加、修复措施种类繁多、方式灵活多样、刑罚轻缓化、可操作性强、诉求公权化等特点。刑事判决生态修复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生态修复的刑法性质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事判决中处于辅助地位。刑事审判中对生态修复的判决存在名称太多、多种经济制裁同时判决会加重被告人负担、对实刑犯判处生态修复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罚金刑涵盖生态修复费不妥、监督没有完全到位等问题。应当通过将生态修复明确规定为非刑罚处理方法、规范生态修复名称、科学合理裁判、拓展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等途径解决问题。
关 键 词: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犯罪 刑事判决性质 问题和弥补
分 类 号:DF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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