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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Robots:Legal Prospects of the Subject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吉栋[1]

CHEN Ji-dong(School of Law,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Chin)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资助项目(16AFX003);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资助项目(CLS(2016)Y13)

年  份:2018

卷  号:35

期  号:3

起止页码:78-8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机器人及更广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在现行法上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但民法主体呈现扩张的趋势,赋予机器人主体地位在法律技术上并无障碍。域外法对于机器人主体资格的讨论存在客体说与主体说两种观点。客体说中存在产品责任说和类推适用动物说等不同路径,而主体说中亦有代理说和电子人格说等不同论证方法。但客体说无法应对机器人的迅猛发展及智能化趋势;而主体说没有顾及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现实。在现阶段,我国对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讨论应以实定法解释论为基础,在坚持人工智能为客体的原则下,运用拟制的法律技术,将特定情形下的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从而为应对、引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关 键 词:机器人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电子人格  拟制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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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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