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18
期 号:8
起止页码:35-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裁判要旨】1.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权及收益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延伸内容和衍生利益,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使用该项经营收益。2.未经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将擅自经营共有部分的收益用于物业服务支出,又不能证明支出包括擅自经营共有部分成本的合理支出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经营所得收益的返还责任。
关 键 词:经营收益 住宅小区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共有部分 服务支出 专项维修资金 返还责任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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