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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角下信息删除权建构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to Eras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ode Compil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Yu Xiaolan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ZD181);安徽师范大学2016年校培育基金人才培育项目(项目编号:24);安徽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项目编号:2014bsqdjj08)的研究成果
年 份:2018
期 号:4
起止页码:26-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实践中,信息删除权是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立法的需要,是互联网时代市场经营主体和其他机构得以日常运营的需要;理论上,信息删除权的创设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其人格权之属性使然。编纂我国民法典时需要考虑信息删除权。从权利体系上分析,信息删除权是个人信息权的子权利,是新型的民事权利。从技术安排的角度看,对信息删除权的依据、法律概念、法律属性、权利义务主体、保护标准、民事责任的分析和论证,有助于为我国民法典中信息删除权的设计提供一种思路。
关 键 词:信息删除权 信息权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分 类 号: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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