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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Correcting the Misconception of Common Debt of Spouses Re-examining Article 24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Ⅱ on Marriage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缪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中外法学》

基  金: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青年调研项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Y15)的阶段性成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项目编号:2017M610808)的阶段惶成果.感谢薛宁兰教授、姚辉教授、许德峰教授、易军教授、冉克平教授、黄忠教授、贺剑、姚明斌、刘明、陆青、金晶、薛启明、卢佩、聂卫锋、严城、王毅纯、季红明、王立栋、吴至诚、丁雯雯、贺瑞、刘凝等师友的宝贵建议和帮助.

年  份:2018

卷  号:30

期  号:1

起止页码:253-27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财产制 日常家事代理权 连带债务 民间借贷

分 类 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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