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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    

On the Authority of the Free Sel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For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袁文峰[1,2]

机构地区:[1]惠州学院政法学院 [2]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财经法学》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私营合作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项目编号:13BFX036)

年  份:2018

期  号:1

起止页码:78-9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行政组织形式和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这两种形式自由选择权是行政过程中的两大基础性问题。在组织选择前,首先需要明确行政任务、行政组织各自的特征,然后以行政目的将两者连贯起来,找到有利于达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组织形式。功能最适之机关结构理论是其中较为熨贴的选择理论。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在各种公法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在公法和私法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和在行政行为形式和非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三种情况。在行为选择时,得优先考虑法规的内容,只有法规缺位时,行政组织才有发挥能动性的空间。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并非自由权,须受到原则、规则等多方面的限制。

关 键 词: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  行政组织形式自由选择权  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  功能最适之机关结构理论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的限制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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