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重庆401120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调整对象的重新确定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15CFX039);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侵权法中的公共政策研究"(2016BS010);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项目"‘三权分置’下农林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研究"(KJ1701002)
年 份:2018
卷 号:24
期 号:1
起止页码:48-5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基于信息不对称要求,经营者对处于信息弱势方的消费者负有法定告知义务。该种告知义务应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持一致,限于"对消费者产生重大利害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因不同交易模式表现出不同的告知范围。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可能构成欺诈,适用民法欺诈理论进行判断,并划分部分欺诈和整体欺诈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准。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时,可能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且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构成欺诈的,可能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消费者合同 告知义务 欺诈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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