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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al Interest or Civil Rights——An Interpretation of "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rticle 11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8
卷 号:33
期 号:1
起止页码:34-4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保护 法益 权利
分 类 号:D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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