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2]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201204 [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基 金: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C156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7LZUJBWZY028)
年 份:2017
卷 号:35
期 号:5
起止页码:37-4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按照数据的两种分类,除公共数据以外的原始数据权都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于数据生产者。次生数据只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数据加工者。原始数据和次生数据如具有"独创性"采用版权法保护,否则可给予邻接权保护。企业采用保密措施的数据可按商业秘密对待。其余不能纳入以上保护的数据都可视作财产权客体。脱敏后仍能确定某人的个人数据属于商家,但收集需经个人数据权利人同意,利用需进行利益惠益分享。公共数据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所有公民。国家数据之上的权利属于国家。
关 键 词:数据权 权利性质 归属
分 类 号:D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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