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0)"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
年 份:2017
卷 号:35
期 号:5
起止页码:148-15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关 键 词:独创性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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