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
年 份:2017
期 号:23
起止页码:80-8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处理,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关 键 词:被继承人 签订合同 房产 婚前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 购置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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