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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如何继承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森彪[1] 杜鸿[1] 吴俊鸣[1]

机构地区:[1]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7

期  号:23

起止页码:80-8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处理,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关 键 词:被继承人 签订合同 房产 婚前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 购置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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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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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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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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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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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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