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17
期 号:23
起止页码:66-7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拍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行为,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是否生效的限制,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的生效。对于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行为,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时可以诉请其协助履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合同的特殊性,对于那些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不予支持办理报批手续。
关 键 词:合同行为 法定义务 报批手续 合同的生效 性质 人民政府 政府审批 土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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