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合同报批义务的性质与履行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钢[1] 刘冬艳[2] 陈晨[3]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7

期  号:23

起止页码:66-7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拍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行为,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是否生效的限制,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的生效。对于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行为,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时可以诉请其协助履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合同的特殊性,对于那些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不予支持办理报批手续。

关 键 词:合同行为 法定义务 报批手续 合同的生效  性质  人民政府  政府审批 土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6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