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海上防空识别区"(项目编号:14BFX1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7
期 号:5
起止页码:50-5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人权 数据安全
分 类 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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