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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同意要件研究--以个人信息类型化为视角
Research on the Consent Element to the Commercial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Classific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 [2]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3]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基 金: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2005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572017CC09);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课题(16QD33);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项目(LBH-Q16006);2017年黑龙江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法律问题研究”(YJSCX2017-002HIJU)的研究成果
年 份:2017
卷 号:11
期 号:5
起止页码:30-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念,并结合个人信息的性质,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同意要件应为积极同意;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相对较疏远,同意要件应为消极同意。基于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建议司法裁判者区分适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同意要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 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
分 类 号:D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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