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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永军[1] 刘家安[1] 翟远见[1] 田士永[1] 刘智慧[1] 席志国[1] 于飞[1] 戴孟勇[1] 尹志强[1] 陈汉[1] 朱庆育[1] 迟颖[1] 易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中国民法典研究小组"

出  处:《比较法研究》

年  份:2017

卷  号:31

期  号:4

起止页码:174-20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债权行为 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  动产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编  物权变动  役权  担保物权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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