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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的类型分析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黄涧秋[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出  处:《法治研究》

基  金: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成果

年  份:2017

期  号:4

起止页码:152-16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举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设定相对固化的程序,并不创设查处和答复义务,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内在地隐含于其查处的职责。举报答复行为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种,涵盖行政处理的答复为实体意义的答复。前者属于观念通知,后者系行政行为。程序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在于程序权利受到侵犯;实体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视自益性举报抑或公益性举报而定。在公益性举报,举报人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在自益性举报,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答复义务对举报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

关 键 词:举报 答复  行政处理 可诉性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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