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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谢焱[1,2]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2]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

出  处:《东方法学》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1)子课题二"域外刑法修正制度实践之比较与借鉴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年  份:2017

期  号:4

起止页码:93-10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

关 键 词:以营利为目的  网络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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