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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Seriously Concerning abou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轶[1] 关淑芳[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出  处:《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4ZDC017)成果

年  份:2017

期  号:4

起止页码:77-8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公共利益,是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属于民法的核心范畴之一。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认可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认可公共利益得区分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秉承了这一民事法律传统。遵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主张在特定情形下存在公共利益的讨论者,应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可以行使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的机关,应当慎重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动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限制或者否定民事主体的自由。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分 类 号: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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