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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夏群佩[1] 洪海波[2]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7

期  号:14

起止页码:74-7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裁判要旨】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关 键 词:保证人责任 破产程序 主债务人 主债权 保证担保  破产债权  主张权利 中止审理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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