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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法中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表达与调适    

The Ecological Expression and Adjustment of Liability in Restitution in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胡卫[1]

Hu wei(Guizhou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Guiyang 55002)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政法论丛》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中修复责任的构造研究>(课题编号:16YJC820011);贵州大学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重大项目<交往行为理论与民法解释范式创新研究>(GDZT201200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7

期  号:3

起止页码:51-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立法未有针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规则,多借助民法中恢复原状来实现环境损害的修复性救济,并对恢复原状内涵进行了拓展,逐渐形成了基于生态整体而非局部、动态而非静态、多元价值而非单一目标、遵循自然规律的独立环境修复责任。在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二元划分的格局下,环境修复在私益诉讼中基于民事事务的自主品格而具有可选择性,在公益诉讼中基于社会公益的考量而被塑造为核心责任方式。经过环境司法实践对恢复原状的不断改造和调适,确立了环境修复责任的首适规则,对环境修复标准进行差异化分类配置,促使恢复原状适用条件在环境损害中由严格走向宽松,以充分发挥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对环境损害的补救功能。

关 键 词:恢复原状 环境修复 规则调适  

分 类 号:D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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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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