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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立新[1,2]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 [2]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出  处:《清华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7

卷  号:11

期  号:2

起止页码:14-2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物权法定和物权法定缓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统一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市民社会物权领域的秩序和自由。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使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固并绝对化,因而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物权无法予以确认,限制了物权领域的私法自治,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仍然是不全面的,难以实现民法物权领域的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因此,在制定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应当规定好物权法定缓和,使民法典能够顺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实现经济转型的需求,使新出现的物权能够得到确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缓和  秩序 自由  民法分则物权编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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