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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
On the System Innovation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2]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批准号:2015THZWJC01)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7
卷 号:31
期 号:3
起止页码:180-19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未处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均较模糊,因而不是独立的裁判规范。但其为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目标、任务,不妨碍其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属于指引性、"法源性"的条款,具有时代气息、初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引出制定具体规则的任务。承认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等团体的特别法人资格,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专设危难相助的特别制度,在特定情况下民政部门被首选为监护人,等等,这些都立足于中国现实、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值得鼓与呼。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核心价值观 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政部门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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