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U Jingao(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90, China)
机构地区:[1]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年 份:2017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123-1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公益诉讼不是民事公诉,更不是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民事公诉为的是国家利益,群体诉讼为的是特定多数人的私人利益,公益诉讼为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者,担当的只是诉讼而不是实体,法院应对公益诉讼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民事公诉、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三种诉讼之间还另有其他本质和诸多的差别。公益诉讼只是民事诉讼的例外和补充,能提起私益诉讼、民事公诉或群体诉讼的,就不要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行政执法和立法举措更是捍卫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应多管齐下。
关 键 词:私益诉讼 群体诉讼 公诉 公益诉讼 诉讼担当
分 类 号: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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