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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    

An Analysis of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Civil Claim and Supervision Power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Relief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宝[1]

ZHANG Bao(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China)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法学论坛》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14SF004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15YBA383)的部分成果;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资助

年  份:2017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14-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从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来看,宜在未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不能修复时责令赔偿的规定,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权  环境监管权  

分 类 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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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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