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
An Analysis of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Civil Claim and Supervision Power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Relief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ANG Bao(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China)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14SF004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15YBA383)的部分成果;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资助
年 份:2017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14-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从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来看,宜在未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不能修复时责令赔偿的规定,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权 环境监管权
分 类 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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