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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立新[1,2]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

出  处:《东方法学》

年  份:2017

期  号:3

起止页码:64-7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不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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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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