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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用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User Generated Content and Work Transformational Us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熊琦[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

基  金: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D打印行为的著作权规制研究"(14SFB30027)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7

卷  号:35

期  号:3

起止页码:64-7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用户创造内容"作为在已有作品上增加新内容的方式在线创作和传播之行为,其合法性认定始终是立法和司法上的难题,其中大量对他人作品的转换性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改编行为,不但涉及著作权法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价值取舍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规范合理使用判定要件的关键要素。在区分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传播动机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用户创造内容"合法性的标准,将基于或利用原作品增加新表达、新意义或新功能的"用户创造内容"行为视为合理使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两个合理使用一般判定来限定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把可能替代原作品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创造内容"行为归入改编权范畴。

关 键 词:“用户创造内容”  转换性使用  合理使用  改编权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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