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WANG Xiao(School of Law,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4, China)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4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检察机关公益诉权之权源分析"(项目编号:L16AFX004);2016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立案登记制视阈下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lslktyb-155);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论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项目编号:17zzwm007)
年 份:2017
卷 号:15
期 号:2
起止页码:23-3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在当前改革试点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可视为法律,通过法律的授权,赋予监察委员会具有留置的权力。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则须制定《国家监察法》对留置措施进行规范。留置措施具有行政性、强制性、主动性等特性,为限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及保障留置对象的合法权利,将留置措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留置措施 规范权力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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