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2]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 金: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3AZD065)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7
期 号:2
起止页码:48-6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物权编立法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变动 物权客体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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