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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行政合法性抑或社会合法性: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模式选择    

Administrative Legitimacy or Social Legitimacy:The Development Mode Selection of Rural Community Service-Type Social Organization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耀东[1]

机构地区:[1]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武汉430068

出  处:《中国行政管理》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研究"(编号:14BZZ052)

年  份:2017

期  号:4

起止页码:83-8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两种不同的模式。通过对H省A、B两个农村社区的比较研究可得出结论:社区"两委"的工作方式决定了社会组织的行政化或民主化程度;具有社会合法性的社会组织更容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是赢得社区居民信任的关键;具有社会合法性的社会组织拥有更高的服务满意度和效率;具有行政合法性的社会组织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可见,社会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具有优缺互补性,实现两者有机结合的混合性模式是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模式选择。

关 键 词: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政合法性 社会合法性  比较研究  

分 类 号:C912.2[经济学类] D669.3[社会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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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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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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