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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
Struggle for Legislative Power during the Compilation of New Criminal Law of the Qing Dynas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清新刑律》新研究及资料汇编”(13BFX015);中国法学会项目“近代中国的法政论争研究”(2015D01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7
卷 号:39
期 号:2
起止页码:190-20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以《大清新刑律》的编纂为视角,晚清新政中的立法权之争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修订法律大臣与法部、大理院关于法律起草权之争,第二阶段是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关于法律考核权与议决权之争。立法权之争的背后受到法政机构权力之争和礼法之争双重因素的影响。在权力之争中行政权虽然势大并试图控制立法权,但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仍能够自我克制。论争明确了法政新机构的职能与权限关系,基本维持了晚清预备立宪的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法政机构的论争可以出现妥协结果的原因,在于更高权威的存在与法政新机构中关键人员的一身多职。
关 键 词:立法权 行政权 《大清新刑律》
分 类 号:D92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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