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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Discussion on the Essence of Tripartite Rural Land Entitlement System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Seeking the Appropriate Expression of Policy on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陶钟太朗[1] 杨环[2]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2]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出  处:《中国土地科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13AJY013);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

年  份:2017

卷  号:31

期  号:1

起止页码:64-7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CD、CSCD2017_2018、CSSCI、CSSCI2017_2018、JST、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关 键 词:土地法学 三权分置  主体权利 集体成员权  土地经营权 物权塑造  

分 类 号:D922.3[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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