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ANG Chang-hui(Law School,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 Anqing, Anhui, China, 246133 Law School,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China, 210023)
机构地区:[1]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权威生成的文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AFX002);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司法意识形态:基本理论及其认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2015A386);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司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研究:理论模式与实践形态"(项目编号:AHSKQ2016D07)
年 份:2017
期 号:2
起止页码:81-8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新兴权利的法律确认既是法律的权利本位理念的应然要求,也是不断涌现的新兴权利事实和案件的现实需要。在确认路径上,立法机制所固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和不合目的性等缺陷决定了通过立法及时、有效地确立新兴权利的限度和困境,而司法作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利益的个别调整机制和个案正义的再分配机制,则能有效化解或避免立法确认路径的短板,并在新兴权利确认上展现出较强的现实优势。从现代司法的理念及其运作看,权利主体在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救济权以及现代司法不得拒绝裁判的法治原则,均应然地赋予了司法确认新兴权利的价值使命。从新兴权利本身的生成特质及其规律看,新兴权利的动态生成过程要求通过司法救济来确立新兴法益,并通过司法的救济式确立为新兴法定权利的立法确认奠定条件和基础。
关 键 词:新兴权利 权利确认 司法路径 立法路径 新兴法益
分 类 号:D91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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