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DONG Xiao-yun XU Tao ZHU Yong-sheng(School Marxism, Lanzhou City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70 Sehool of Law,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
机构地区:[1]兰州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2]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1
基 金:兰州城市学院校长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明清基层司法智慧及现代启示"(LZCU-XZ2015-0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明清基层司法运行模式及现代启示"(2013EFX001)成果
年 份:2016
卷 号:21
期 号:11
起止页码:82-8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扩大惩罚性赔偿能够使得私法与公法的惩罚机制相得益彰。我国目前已经在合同和侵权责任领域内有限地建立起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欺诈、商品房等特定合同领域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纠纷。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产生了相当积极的社会效益,但由于立法上的谨慎使得这一效果又相对有限。主张在合同、大规模侵权和知识产权领域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对否定论作出回应。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适用范围 责任聚合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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