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XIANG Dingyi(Law School,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150040, China)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2]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课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法律研究(DL13BC01)
年 份:2017
卷 号:29
期 号:1
起止页码:31-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A、CSA-PROQEUST、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迫切需求,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巨大挑战。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中。然而,各种个人信息识别信息主体的程度各有不同,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媒介作用不同,与人格尊严的紧密程度亦不同,实践中不应当对个人信息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对于同时满足间接识别性、社会性强、非敏感性三个特征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联系较为疏远,不必采取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采取财产权益一元保护的模式即可。而对于符合直接识别性、个体性强、敏感性任何一个特征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共同受到保护的模式。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类型化 区分保护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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