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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规范行政保留的宪法依据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Retention Regul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门中敬[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保留比较研究"(14B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7

卷  号:25

期  号:1

起止页码:91-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面向上,无论"规范"指涉的是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还是与狭义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的一般法律规范(即广义的法律),规范行政保留都指向宪法所确定的、由行政予以保留的规范制定权的自主空间。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可为规范行政保留提供宪法规范依据。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宪法和法律"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其中的"法律"可能是组织规范,也可能是根据规范。进而言之,凡属于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之"根据",为"根据规范"的法律;凡不属于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之"根据",为"组织规范"的宪法或组织法。因此,在未确立一般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下,国务院基于《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二)-(十七)项职权而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规范制定权,在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外,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属于宪法位阶的规范行政保留。

关 键 词:职权立法 行政保留  法律保留 宪法依据

分 类 号: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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