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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马卫军[1]

机构地区:[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

年  份:2016

卷  号:30

期  号:6

起止页码:57-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并非被害人基于任何错误认识,而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就能够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一定与法益有关。与法益无关的动机、目的、价值判断、和有关未来未知事实的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可分为主观确信、抽象怀疑、具体怀疑和没有错误认识四种。主观确信的场合,被害人完全陷入了错误认识,行为人成立诈骗罪既遂;被害人意识到所描述的事实具有不完全性,但却无法对之进行真伪鉴别的抽象怀疑场合,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对所描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产生特定的怀疑,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查知真实情况,使自己的怀疑变得具体化,但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宁愿相信对方所说为真的具体怀疑场合,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被害人没有错误认识的场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无实质意义。对被害人错误认识与现实的不一致,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而不能从"一般人"出发进行判断。

关 键 词:诈骗罪 错误认识  与法益有关的错误  错误认识的程度  判断  

分 类 号: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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