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 金: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
年 份:2016
期 号:5
起止页码:112-12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关 键 词:确认无效 诉判一致 审查标准 起诉期限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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