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63 [2]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项目编号:HDZF2016-1-002;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项目编号:N°P698971C
年 份:2016
期 号:8
起止页码:185-19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关 键 词:商业标识 共存 商标法 考量因素
分 类 号:DF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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