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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庄加园[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德国科隆大学

出  处:《当代法学》

基  金: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151089)

年  份:2016

卷  号:30

期  号:4

起止页码:128-1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查封 拍卖 拟制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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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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