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德国科隆大学
基 金: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151089)
年 份:2016
卷 号:30
期 号:4
起止页码:128-1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查封 拍卖 拟制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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