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德国弗赖堡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16
卷 号:34
期 号:4
起止页码:91-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一个科学的犯罪论,应当与刑罚论协调一致。以法益损害、不法和责任为基本内容的传统犯罪概念,是建立在报应刑论和责任抵偿学说基础之上的。但是,在刑罚论领域,由于报应刑论与责任抵偿学说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故它们事实上已经归于消亡。正确的刑罚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遭到犯罪行为违反之规范的效力和牢不可破性加以确证。与此相对应,在犯罪论领域中,也应实现从传统的物质性犯罪概念向新型的精神性(交流性)犯罪概念的转变。犯罪概念的中心不应再置于法益损害,而应放在举动规范的违反之上。尽管在犯罪要素和量刑层面上,精神性犯罪概念与物质性犯罪概念有许多一致之处,但由于在责任能力之功能界定、犯罪中止之体系定位等问题上,前者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故实现犯罪概念的更新换代势在必行。
关 键 词:犯罪概念 报应刑论 积极的一般预防 规范效力
分 类 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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