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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柳经纬[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构建问题"(11AFX003)

年  份:2016

卷  号:22

期  号:4

起止页码:118-12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归属问题。

关 键 词:民事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民法总则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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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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