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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事后抢劫的三个关联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马荣春[1] 张红梅[2]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127 [2]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东海22230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16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97-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相对于关联性,随后可控制性作为事后抢劫的当场的判断标准更加具有实质有效性。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否包含先行行为,应立于事后抢劫的财产犯罪"主流性质"与事后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复合行为构造予以解答。尽管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证成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但直接故意犯罪的属性和复合的行为构造更能给出有力的说明。在逻辑上,事后抢劫的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是没有问题的,而剩下的问题是事后抢劫不同行为阶段的中止是否可罚或如何可罚。

关 键 词:事后抢劫 先行行为  当场 暴力行为 暴力胁迫行为  

分 类 号:D92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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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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