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127 [2]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东海222300
年 份:2016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97-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相对于关联性,随后可控制性作为事后抢劫的当场的判断标准更加具有实质有效性。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否包含先行行为,应立于事后抢劫的财产犯罪"主流性质"与事后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复合行为构造予以解答。尽管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证成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但直接故意犯罪的属性和复合的行为构造更能给出有力的说明。在逻辑上,事后抢劫的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是没有问题的,而剩下的问题是事后抢劫不同行为阶段的中止是否可罚或如何可罚。
关 键 词:事后抢劫 先行行为 当场 暴力行为 暴力胁迫行为
分 类 号:D92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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