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民航大学专项<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3122014F002)资助;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类别股利益冲突治理法律研究>(13YJC820053)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6
卷 号:34
期 号:8
起止页码:86-9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外观主义广泛适用于商法领域,其本质是民法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法领域的体现。外观体现为主体外观、权利外观、法律关系外观和法律事实外观,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商事立法和商事审判使外观事实可以优先于法律真实,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外观事实的形成没有真实权利人行为影响的情况下,外观责任的承担应无须考虑可归责性。可归责性适用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显然与本人有关的情形,至于归责原则,应采风险原则。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将外观主义规定为商事活动的原则,作为民法信赖保护价值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以彰显商事领域的信赖保护,便利商事审判。
关 键 词:外观主义 信赖 归责 利益衡量 风险原则
分 类 号:D9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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