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8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团自治与团体性决议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CFX062)的部分研究成果
年 份:2016
期 号:6
起止页码:9-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合同法等个人法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私法评价体系",我国《民法通则》所提供之"私法评价体系"亦对合同法等个人法更具有适用性,而我国法上的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却严重缺位。决议行为是构建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的线索与纽带,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下,唯有确认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私法自治理念才能借助法律行为制度穿透团体自治的"黑箱",构筑起团体法的"私法评价体系"。团体法行为与个人法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公共管理属性",共同行为仅仅是各自独立的私权之协同行权行为,并不存在私权部分让渡的情形,亦不会衍生出"共益权"及团体之公共管理机关。因此,共同行为属个人法行为而非团体法行为,亦无从参与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之构建。决议行为规则之价值本旨在于追求更具民主性、效率性的私法团体生活,"多数决"仅仅是实现该价值本旨的主要操作形式,进而言之,决议未必"多数决",亦可"一致决"甚至"一票决"。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 决议行为 共同行为 团体自治 团体法
分 类 号:D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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